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该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悔过书、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哪些人?该解释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因此,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