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未领证,男方主动提分手,那彩礼还能退吗?
来源: AnyBody | 日期: 2024-10-28 | 点击: 3603 | 打印本页 | 返回列表  

一对恩爱的小情侣,热热闹闹地举行了订婚仪式,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然而,谁都没有预料到二人在订婚后矛盾不断,渐行渐远,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原告郭某和被告刘某于2019年3月订立婚约,订婚当天,原告将10万元彩礼款和一条金项链交付给刘某。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月原告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被告及家人认为是原告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现被告已结婚生子,仍拒不返还彩礼,故原告诉至当地法院高新法庭。

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当天,被告委派代理律师参加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便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了开庭时间。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仍没有放弃调解,庭前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结合相关法律以及案件情况,尝试再次调解。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刘某同意返还给郭某7万元,两人也终于解开了心结。
在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和调解书的间隙,原被告在法庭的院子里交谈甚欢。“你娃娃多大了?”“你女朋友脾气好不好?”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法官看到这一幕,不禁感叹,调解工作没有白费,这个世界上少了一对冤家,而又多了一对朋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结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是我国社会普遍的婚俗,虽无法律规定但却普遍存在。但“高价彩礼”之风盛行,违背了彩礼的初衷,婚约男女双方一旦发生感情纠纷,彩礼及恋爱转款的返还问题就可能转化为矛盾激化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纠纷,亟待进行深度治理。移风易俗不是易事,但路虽远行则必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近年来,从制定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到发布典型案例、出台司法解释,“高价彩礼”这匹野马,正一步步被套上法治的缰绳。在依法治理的同时,有的放矢树新风,持之以恒化新俗,终会实现“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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